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6)
【作 者】:网站采编
【关键词】:
【摘 要】: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严格规范国际通信业务出入口局主叫号码传送,真实、准确向用户提示来电号码所属国家或者地区,对网内和网间虚假主叫、不规范主
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严格规范国际通信业务出入口局主叫号码传送,真实、准确向用户提示来电号码所属国家或者地区,对网内和网间虚假主叫、不规范主叫进行识别、拦截。
(三)其他为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支持或者帮助的行为。
第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制造、买卖、提供或者使用下列设备、软件:
第四十八条有关单位和个人对依照本法作出的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四)其他用于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等违法犯罪的设备、软件。
(二)未履行电话卡、物联网卡实名制登记职责的;
银行业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依照第一款规定开展异常账户和可疑交易监测时,可以收集异常客户互联网协议地址、网卡地址、支付受理终端信息等必要的交易信息、设备位置信息。上述信息未经客户授权,不得用于反电信网络诈骗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三章金融治理
文章来源:《电信技术》 网址: http://www.dianxinjishu.cn/zonghexinwen/2022/1018/54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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